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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階段1、會見了解案件,并提供法律指導、生活援助、心理疏導。嫌疑人已被拘留,與律師會面是他與外界直接溝通的唯一機會。雖然法律規定在押犯罪嫌疑人有溝通的權利,但溝通的內容需要看守部門嚴格審核,效率極低。2.聯系調查機構。偵查機關對案件具有主導權。接受委托后,將酌情向其提交委托程序并與其進行溝通,這有助于了解案件程序走向,開展辯護工作。3、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取保候審是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重要工作。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請在報案前掌握案件時間點,向偵查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4.申請審查拘留必要性。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應根據情況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避免誤捕。5、提交法律意見書。經詢問、調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犯罪情節較輕的,提出法律意見書和取證申請。二、審查起訴階段1、審查案卷材料。在審查起訴階段,對偵查階段收集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摘錄、復印,了解卷宗材料。2、核實卷宗內的事實和證據。閱讀該文件后,您將對案件有更好的了解。通過與犯罪嫌疑人會面,您將核實案卷中對其不利的證據是否屬實,以及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是否未被收集。3、與檢察院取得有效溝通。與檢察院溝通了解案件進展,分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如果符合,如何定罪量刑適當,以便向檢察院提交案件不符合的情況有罪,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對處罰、輕罪等的意見。4、協助認罪、處罰。對于犯罪嫌疑人表示滿意并愿意認罪認罰的案件,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分析案件是否能夠認罪認罰、認罪認罰的定罪量刑是否合理。三、審理階段1、詢問事實證據和被告人,核實證據是否屬實、有無遺漏,核實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是否成立。它還分析了起訴書中對事實的描述是否準確,并證實了擬議的辯護計劃。他們還向被告介紹法庭審判過程并提供法庭咨詢。2.申請并參加庭前會議。必要時,申請法院召開庭前會議,發表辯護意見。3、申請證人、鑒定人出庭。酌情向法院申請證人、鑒定人出庭,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4.向法院申請獲取有利證據。發現卷宗中未附有對被告有利的證據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5.準備出庭、出庭,準備詢問、質證、辯論等提綱,在庭審中發表質證意見,酌情向被告人提問,并陳述證據的理由不符合這三個特征。對檢方意見中的事實認定和量刑情節發表辯方意見。6、分析判斷是否合理。收到判決書后,分析該結果對被告及其家屬是否準確,是否需要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