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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1072條、第1073條的規定,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很簡單,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均分,夫妻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個人。
實踐中,法院首先會判定當事人的所謂“財產”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然后確定該財產是否存在法定少數份額并確定分割比例;最后根據“財產”的形式和價格來劃分,比如存款。雙方各得一半,數額較大的一方轉給另一方。可以向每個人贈送金條等實物。類似的房產需要打折一半送給對方。這個時候,如何確定房產的價格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1.哪些財產是共同財產,哪些財產是個人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72條和第1073條的規定,原則上,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所有財產均為共同財產,除非該財產屬于第1073條規定的財產類別。
在實踐中,資產的種類很多,想要全部解釋清楚太困難了,因此本文將簡單講一下一些常見的資產。
夫妻最基本的共同財產是從結婚之日開始的工資、獎金、業績等。離婚時,財產由一人分享一半。特別的是,公司可能會以期權激勵的形式支付工資。確定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是非常復雜的。需要了解更多的朋友可以看我之前的分析文章。
其次,公司股權、股票、基金等投資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投資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經營管理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該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合法繼承,也被視為共同財產。如果繼承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按照遺囑進行的,并且遺囑明確只留下子女而不是配偶,那么這部分遺產就屬于個人財產。
對于房產,主要看投資以及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用夫妻存款買的房子,自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出售婚前財產,購買新房產,這在法律上屬于“改變財產形式的置換”,新購買的房屋仍會登記在自己名下。屬于個人財產。實踐中,房產很可能涉及到父母投資的問題。這就需要根據投資是婚前還是婚后、房子登記在誰名下、當時是否有協議等具體分析。
保險、公司股權等資產的認定是相對復雜的問題。想要了解更多的朋友可以閱讀我們之前的文章,這里不再贅述。
2.少數財產份額的法律情況
根據《民法典》,對方收到較少財產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女方和當事人無過錯。”這里的情況是必須直接照顧孩子。一方的利益,婦女和無辜一方的利益。實踐中常見的情況是男方出軌,法院判決孩子屬于女方。那么財產可能會被分割四六次,而不是平分。
第二種情況:《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以少分割或者不分割。”這種情況下,需要證明對方隱匿或者轉移財產。結合秦嘉澤離婚律師的經驗團隊表示,隱匿財產可以被北京法院要求雙方申報財產,而對方保留財產不申報,轉讓、變賣、損毀、揮霍需要根據銀行流水和資金流水來實現。雖然法律規定了“少量扣分或者不扣分”,但從法院實際判決結果來看,“不扣分”的情況非常罕見。
3.確定分割結果
如果是實物財產,例如家里有兩臺冰箱,那么法院可以命令每人拿走一臺。這里我要講的主要是股票、房產等大財產的分割。
以之前我們提到的RSU為例,要知道所有的非現金財產在“清算”時,都要付出——的繳稅成本。在很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和律師都會忽略這一點,直接按照現有價值分割財產,而不扣除變現成本,折價給對方。比如100萬RSU,直接折扣給對方50萬,但按照國內稅率,雙方自行出售。拿到手的時候可能只值六十萬,而你只能給對方三十萬。
我們以房地產折扣為例。比如,綜合判斷后,一方要給對方房價的50%作為折扣。那么這個時候房子的價格如何確定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雙方可以先協商確定價格。如果談判失敗,他們就會出價,看誰出價最高。如果他們不同意投標,法院可以組織評估。要知道,一套房子經過談判、競標、評估后的價格可能會相差100萬以上,折算下來折扣就在50萬以上。
因此,離婚案件中除了爭取較高的財產份額外,如何確定財產的價值也非常重要。
以上是律師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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