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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刑事訴訟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1.公訴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核準,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自訴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上述公訴案件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后六個月內判決。
3.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一個半月。
第二,二審法院的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或者決定,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可以延長兩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聽證監督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自作出發回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