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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糾紛調解隊的名稱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糾紛調解隊的名稱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協商:爭議各方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直接進行談判、磋商,相互做出一定讓步,自行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
可以找當地派出所調解。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十章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
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并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制作筆錄。
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并履行調解協議。
綜上法律,夫妻吵架是可以找當地派出所調解,也是派出所的職能所在。我國的政府機關本就是為人民服務的,派出所作為基層政府服務機構,這是其本職工作。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不受理民事糾紛調解,民事糾紛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安機關調解的是治安糾紛,法律依據是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調節范圍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3、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公安機關調解治安糾紛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并履行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糾紛調解隊的名稱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糾紛調解隊的名稱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