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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了一部蘋果手機,沒想到激活的時候發現手機在購買前十多天就已經激活過。買家要求退款,但賣家以售出的手機不是“翻新機”為由拒絕了。無奈之下,買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一、三的賠償金。
近日,廣東江門蓬江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新購手機提前激活引發的糾紛案件。法院認為,如果購買的手機首次激活時間早于買家收到手機的時間,買家有權要求退款。但由于賣方并非專門從事手機銷售的運營商,因此買方提出的三倍賠償主張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李老師通過微信向陳某購買了一部新蘋果手機。激活時,他發現手機在購買前十多天就已經提前激活。但賣家陳某以所售手機不是“翻新機”為由拒絕了。無奈之下,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一、三賠償金。
法院認為,買家李先生提供的維修檢測報告以及涉案手機的系統顯示內容充分證明涉案手機在購買前已激活,售后保修期不足一年。年,陳某并未告知對方手機在交易過程中可能會損壞。激活較早,之后購買手機就沒有合法渠道了。無法證明涉案手機是全新的一手手機。李先生有權要求退還貨款元。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懲罰性賠償“退一賠三”的原則,但這一原則僅針對經營者欺騙消費者的行為,責任方是經營者。
本案中,個人賣家陳某并非專門從事手機銷售的經營者,不符合法律對經營者的定義。因此,原告向個人購買涉案手機的行為不受本法保護。因此,李先生主張的懲罰性三倍賠償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會予以支持。
法官說:
為降低誤購“二手手機”、“翻新手機”的風險,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建議消費者到正規經營店購買手機并檢查狀況及時對手機進行操作。如果您懷疑新購買的手機不是全新的,可以到手機廠商授權的維修店進行檢測,并出具專業的檢測報告作為證據,有效保障您的權益。
文/廣州日報·新華城記者:憲章
標題圖/廣州日報客戶端信息圖(圖文無關)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