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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常見的訴求,其依據主要集中在“家務”上。
網友咨詢:
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山東禾翔律師事務所李艷紅律師答:
家務補償是離婚時按照分財產制對承擔家務的一方進行的補償。《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雙方所有。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負有較大義務的,離婚時不承擔責任。有權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應當賠償。
申請家務補償的條件:
夫妻雙方同意婚后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
一方配偶承擔了較多的責任。判斷一方是否承擔了較多的義務,應根據一方在家庭義務中所付出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獲得的利益等因素綜合衡量。
離婚時行使請求權。這種賠償請求有嚴格的時限,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不能在離婚前或離婚后提出。除非當事人主動要求經濟賠償,否則法院不得作出經濟賠償的判決。但法院可以向當事人說明其請求經濟賠償的權利,由當事人決定是否行使。
山東禾翔律師事務所李艷紅律師分析: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可以嘗試通過以下方式提供證據:可以通過同居家庭成員的證人證言、鄰居的證人證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證人證言來證明;他們可以通過提交相關門診和住院病歷來證明。上述材料可以證明照顧老人、撫養孩子的負擔較高;可以提交與孩子老師、培訓機構等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照顧孩子的負擔較高。
家務勞動補償的數額首先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經濟補償金的確定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為依據。補償金從承擔支付義務人的個人財產或者共同財產中扣除。經濟補償金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不得扣除,再支付補償金。剩余的共同財產應當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有較大責任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賠償,離婚時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其他配偶應給予補償。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