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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不得拘留現役軍人。《刑事訴訟法》第290條規定:軍事安全部門對軍隊內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與軍隊之間相互涉及的刑事案件的管轄劃分如下……公安機關不得拘留現役軍人。《刑事訴訟法》第290條規定:軍事安全部門對軍隊內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與軍隊對相互涉及的刑事案件的管轄劃分如下:軍人在當地實施犯罪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送軍事安全部門調查。當地人員在軍營內實施犯罪的,軍事安全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軍人與地方人員在軍營內共同犯罪的,以軍事保衛部門為主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在當地共同實施犯罪的,以公安機關為主偵查,軍事安全部門予以配合。現役軍人入伍前在當地實施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軍事安全部門予以配合。軍人退出現役后,發現在軍營內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事安全部門調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六)軍人退出現役后在部隊中犯罪,或者已批準入伍但未辦理軍隊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地方人民武裝部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轉讓、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供軍隊使用的軍營、營房、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部隊的宿舍。當地人員住在一起。不侵犯軍隊利益和軍人權利的案件,由公安機關查處,軍事安全部門配合。在工商登記注冊并實行企業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軍隊與地方合資企業以及軍隊之間的合資企業等發生的案件公安機關會同軍事安全部門配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