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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2019年8月27日,李某入職某學校,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經考核不符合聘用條件的,學校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考核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出勤方面遲到、早退兩次以上的;”
2019年9月18日,學校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根據學校公布的作息時間,早上8點20分開始上班,中午12點起午休:00至13:00:20,你遲到了兩次……學校決定解雇你,并終止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
李某認為學校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請求法院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經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針對這種情況,學校制定了試用期考核辦法。該考核辦法是學校客觀評價新員工試用期工作態度和工作能力的標準。規定了考核不合格的具體內容和后果。評估方法措施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李老師簽署了學校的試用期考核辦法。應當清楚了解試用期考核內容,并受試用期考核辦法的約束。
根據學校出勤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李某于2019年9月4日上午8時21分到達學校,2019年9月18日午休時外出,13時26分返回學校。那天下午。雖然學校中午不考勤,但作為學校工作人員,還是應該按照學校的作息時間準時到達學校,不能遲到。李在試用期內遲到過兩次。
雖然李某兩次遲到給出了解釋,但1、李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2019年9月4日上午因交通堵塞而遲到,學校也不認可其解釋。李主張考勤機要快速使用甚至2分鐘后,沒有事實依據。2、李某主張,學校人事專員于12點15分左右多次給李某打電話,催促他交出社保材料。李認為這占用了他的午休時間。如果學校說李遲到了,那是因為學校人事官員打斷了他。這種說法的理由不符合常理,不能成立。
針對李某在試用期內兩次遲到,學校根據《試用期考核辦法》第四條有關考勤的規定,認定李某考核不合格。根據《試用期考核辦法》,員工有上述情況之一的。一種情況,即乙方考核不合格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在勞動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試用期內,乙方經考核不符合聘用條件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經評估,甲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勞動合同條款,學校解除其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屬于合法解除。
案號:蘇04民終19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