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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和解適合糾紛類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和解適合糾紛類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答:
區別性質不一樣,刑事和解協議是談賠償問題的,形式諒解書是對行為的諒解。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四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和解適合糾紛類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和解適合糾紛類型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