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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傷害案件后,當事人必須先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將向公安機關提出鑒定請求。公安機關將為傷者出具身份認定委托書。2、獲得授權委托書后,受傷人員必須親自前往當地法醫診所,并憑授權委托書向法醫提出鑒定請求。法醫接受了委托,對傷者進行了拍照和檢查。對于僅表面傷痕的鑒定,法醫一般會立即出具鑒定結果;對于有內傷的傷者,法醫會要求傷者進行針對性檢查,確定內傷情況并進行鑒定。傷情檢查清楚后,法醫會出具或告知傷者傷情已調查清楚,并出具鑒定書。3、傷者經法醫診所檢查診斷后,需等待法醫鑒定機構出具身份證明文件。一般傷害將在三天內簽發,特殊或復雜傷害將在七天內簽發。對于特殊損傷,由于需要觀察恢復情況,時間會延長。4、公安機關一般可以到法醫所領取公安局法醫出具的傷情鑒定證明。公安機關收到后,會將鑒定結果告知受傷人員。社會機構出具的、傷者自行鑒定的傷情鑒定證明,傷者可以自行領取。但公安機關一般不接受公安機關法醫以外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傷害鑒定證明。5.此外,關于傷情鑒定復議,一般在接到傷情通知后,傷者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傷情鑒定復議。六、傷情鑒定審查由上級公安機關法醫進行。一般情況下,傷情評估只能復核一次。特殊情況,受害人經復議仍不同意的,公安機關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協商,協商結果為最終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