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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況下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4條
涉及追償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損害賠償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裁定執行,并將裁決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如果仲裁庭的裁決要首先執行,則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雙方權利、義務明確;
(二)不先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的。
如果員工申請提前執行,則無需提供擔保。
勞動仲裁裁決先行執行制度是針對拖欠勞動者工資、工傷后醫療費用得不到保障等嚴重影響勞動者生命甚至生存的緊急情況而建立的一項特殊保障制度。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后,裁決書一經執行,即發生法律效力,并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作為專門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程序法,人民法院應當遵守其制定的先行執行制度。
2、勞動爭議應先仲裁后提起訴訟嗎?
1、勞動爭議先仲裁后提起訴訟。
2、根據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應當首先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您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要程序。
《勞動法》第79條
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您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