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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民法典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形式包括停止侵權、消除危險、返還財產、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日期。
民法典中知識產權侵權的責任形式包括:承諾停止侵權行為;清除障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到原來的狀態;修理、重做、更換;繼續表現;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道歉。
法律快報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停止侵權行為;
排除障礙;
消除危險;
返還財物;
恢復原狀;
(6)修理、重做、更換;
繼續履行;
損失賠償;
支付違約金;
消除影響,恢復聲譽;
道歉。
侵犯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訴訟時效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
侵犯知識產權情況如下:
1、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使用、出售、出租、制造或者改變產權的實物載體;
2、故意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3、偽造、擅自制作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變更注冊商標,并將變更后商標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場的;
5、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