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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公司控制與爭議解決》。王光英撰
01
現金捐助
一、重點審查投資“來源合法性”
根據相關規定,審查貨幣出資的合法性時,應當注意審查投資者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2、注意投資手續的辦理
根據新法,各投資者按各自出資比例出資的,必須提供銀行開具的原始發票,不再強制驗資。各投資者應當按照各自出資時間足額繳納出資。此外,投資者必須是公司章程規定的投資者。因此,股東向臨時銀行賬戶投入資金時,必須從自己的賬戶中提取或以現金交付,并在章程的“用途/資金來源/摘要/備注”欄注明“投資或出資”。銀行文件。
3、外幣投資應當是在境內可自由兌換的外幣
外幣投資涉及匯率問題。過去允許約定匯率,現在則要求采用即期匯率,即按照付款當日的匯率進行貨幣兌換。因此,匯率的變化可能會影響貨幣持有者的利益。
02
債務貢獻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第七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對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合法債權轉換為公司股權。債務轉為公司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履行了與債權相對應的合同義務,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2.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定確認的;
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應當納入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批準的和解協議。
03
股權投資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第六條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簡稱股權所在地公司)的股權出資。
以股權方式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利完整,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不得用于出資:
1.質押已經成立;
2、股權所在公司章程規定不得轉讓;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地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必須經批準但不能批準的;
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04
土地使用權投資
1、土地投資是土地使用權投資,不是土地所有權。
2、必須是國有土地,并有償出讓。(投資者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投資,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投資義務的風險。)
3、出資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設置產權負擔。(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權抵押出資的,存在被認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4《〈公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投資者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使用附帶產權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投資者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產權負擔;在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未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投資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05
投資方式限制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股東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專營權或者財產作為出資方式。保證。等待付出代價?!?/p>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名義、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有擔保的財產等方式出資?!?/p>
06
缺陷投資者的股東權利受到限制
盡管實踐中股東出資存在種種缺陷,但一般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確認。然而,出資缺陷阻礙了股東享有全部權利。
根據我國《公司法》號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享有以下權利:1、表決權;2、選舉權、被選舉權;3.獲得股利的權利;4、剩余財產的分配權;5、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6、增資優先認購權;7、轉讓投資權;8、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權;9、將姓名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權利;10.公司章程等的制定權
因此,基于公平原則,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不能享有上述按照出資比例確定的股東權利。在補足到期出資前,應限制相應的股東投票權(人為限制)、分紅權、剩余財產分配權、增資優先認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