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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確認是指雙方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后,為保證調解協議的順利執行,降低訴訟成本,雙方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司法效力。效力一經確認,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司法確認不收取費用。
司法確認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審查并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司法確認不收取費用。
向哪個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指定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由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司法確認時間:自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
申請司法確認的主體: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申請司法確認所需材料: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身份證明、資格證明、與調解協議相關的產權證明等證明材料、雙方當事人的服務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申請司法確認后主管法院的審查期限:自申請之日起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15日內決定是否確認有效性。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主席同意,可以延長10日。確認有效的,人民法院作出確認決定;不符合確認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不確認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司法確認申請:1.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圍或者不屬于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2、身份關系確認;3、收養關系確認;4.確認婚姻關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2、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3、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4、違反社會秩序和良好風俗的;5、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的;6、其他無法司法確認的情形。
司法確認后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外人侵權的救濟途徑: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確認決定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撤銷確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