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2016年,孫夫婦無意中看到了開發商制作的一套房產的預售廣告。廣告宣傳稱,該房產位于學區,對應學校為省重點小學,房產將于2017年交房。夫妻倆有一個兒子,今年5歲,即將上小學很快就開學了。為了讓孩子能上名校,孫和妻子湊夠了首付,申請了銀行按揭貸款。直到2017年房子被接管后,夫妻倆才從小區其他業主那里得知,該樓對應的小學并不是重點小學,而是小區附近的另一所普通小學。孫某夫婦買房供孩子上名校的希望徹底破滅。無奈之下,夫妻倆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認定開發商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三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材料屬于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對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屬于要約邀請。”具體確定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的訂立對房價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該說明和承諾,也應當成為合同的一部分。開發商交房后,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有出入,促銷內容也不一致。孫女士未能就讀重點小學,開發商承諾的配套設施在實際交付時未達到有效承諾,開發商應視為違約,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