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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工作過程中難免會發生意外并因此受傷。受傷后,他們無法繼續工作,用人單位對此并不關心。這時我們就必須用法律來維護我們的權利。那么員工因工受傷后可以獲得什么樣的賠償呢?
1、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一般情況下,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不會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會忽略傷者,傷勢痊愈后不會通知傷者重返工作崗位,也不會通知員工解除合同。遇到比較老實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后在家休息休養,不再去用人單位上班。因此,雙方可能不會再有進一步的接觸。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工人的權益并沒有得到保護。此時,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同時可以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該商品編號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權利。單位正常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該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職工。單位正常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本項與勞動關系是否終止無關。
3、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
第3項、第4項是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才可以主張的補償。其中,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費。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這兩項費用均由用人單位承擔。
5、工傷停職期間的工資;
本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期間并保留工資期間,原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
也就是說,勞動者因工受傷后,即使無法工作,用人單位也應當按月支付工資。經常建議用人單位加強員工培訓,增強員工安全意識,盡量減少工傷。不然后果會很嚴重。虧損。
6、醫療費用;
7、交通費用;
8、伙食補貼;
9、護理費、生活護理費;
第六條至第九條按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是指因工受傷的職工到協調區域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我認為這個規定不合理。即使在當地住院,也會產生交通費用。
10、勞動能力鑒定費。
勞動能力鑒定費是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進行工傷鑒定,而由職工自行申請工傷鑒定而發生的費用。這部分費用應由雇主承擔。
由上可見,工傷賠償大致可分為十項,應根據生活實際情況進行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