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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宅基地糾紛經歷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宅基地糾紛經歷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協商解決。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1)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原告王某,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唐山市豐潤區豐潤鎮xxx村37號。
委托代理人某某,河北京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又名李),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唐山市豐潤區豐潤鎮新興小區5排31號。
委托代理人某某,河北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首先是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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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次是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三、再次是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最后,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
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如下:
1、協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司法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宅基地糾紛經歷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宅基地糾紛經歷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