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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取保候審的情形有:一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其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獨適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審結的;最終,嫌疑人仍可能患有重病或懷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處罰的;
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
婦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風險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請注意,不一定。只要你符合條件。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臨時強制措施,期限為十二個月以內。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但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家屬可以書面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是否批準,由公安機關審查決定。
1、取保候審期間不留案件記錄。取保候審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向不起訴人發出不起訴決定書,未被起訴的人。他的單位不會保留犯罪記錄。但如果該人取保候審后被判刑,就會有犯罪記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偵查期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同時解封、扣押、凍結。對不起訴的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具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決定應當予以公告,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如果一個人未經起訴而被拘留,應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