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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及時、公正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保護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2、第一條 為了及時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保護權屬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3、重新調解的土地權屬糾紛,需要在原告方提供充足的證據后即可開庭,沒有法律規定需要半年或一年供參考。
4、新條例對該期限作出調整,規定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確權處理期限為6個月;案情復雜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調解、勘驗、鑒定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內。
5、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確定其權屬。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要符合有利于生產生活、有利于經營管理、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
法律分析:權屬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應當主動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協商不成的,按找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序申請調解。權屬糾紛當事人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法律主觀: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法律分析:山林土地權屬糾紛主要是指爭議當事方因林地上林木尤其是其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而發生的爭執。
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確定其權屬。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要符合有利于生產生活、有利于經營管理、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
法律分析:山林糾紛屬于自然資源權屬糾紛,政府可以依法進行確權。當山林糾紛通過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作為當事人,應當向政府申請確權。對于確權不服的,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及時、公正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保護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2、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及時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保護權屬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3、新條例對此進行了細化,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的調解、處理負總責;國土資源、林業、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
4、重新調解的土地權屬糾紛,需要在原告方提供充足的證據后即可開庭,沒有法律規定需要半年或一年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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