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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賣淫不構成犯罪,而是違法行為。一般來說,只是拘留或罰款。對于輕微的案件,也可以對罪犯進行教育。如果價格已談妥,金錢等財物已付清,但尚未發生性關系,雖是第一次賣淫,但最好承認錯誤,表示悔罪,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其他情節較輕的。法律分析并不違法,只要不涉及金錢和性交易,就不存在犯罪。行為人主觀上達成賣淫協議,談妥價格或者支付金錢、財物,并已開始實施,但因自身主觀意愿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未支付財物的,依法可以按賣淫嫖娼論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賣淫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賣淫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