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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受時效限制。所謂“時效期限”,是指民事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其權利的時間。在此期限內,人民法院可以最大限度地依法作出判決。一旦超過該訴訟時效,原告將面臨被告的訴訟時效抗辯,從而法院將不再支持原告的權利。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時效期限一般為3年。該規定見《民法典》第188條。該條明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限為三年。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3年訴訟時效。
在具體計算訴訟時效內容時,還應注意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在:
1.時效的中止
是指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而無法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后尚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權利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
(五)其他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為: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延緩衰老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自中斷之日起至相關程序結束時,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3年訴訟時效期間不再計算):重新計算):
(一)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約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其他與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交通事故保障期最長為20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已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