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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起訴的程序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提出私人投訴或口頭投訴;
3、人民法院審查案件,決定是否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
4、決定立案的,自訴人應當提交相應證據。
【法律基礎】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2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當庭審理;
(二)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勸說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駁回案件。
自訴人依法兩次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案。
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