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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賓館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尹某珍。2014年5月14日,原京商酒店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并于2018年9月3日獲準注銷。
2017年10月27日,尹某飛以京商明月名義與原京商酒店簽訂員工入職協議。內容包括尹某飛的基本身份信息,約定期限為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結束,試用期為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1月26日,綜合工資3500元稅),轉正期自2018年1月26日起,綜合工資4000元。
庭審中,尹某飛表示,自己于2017年10月17日通過網絡招聘加入公司,并同意試用期工資為3500元/月。經過3天的試用期,他正式加入公司,每月休息4天,每周工作6天。工資4000元/月。
任職期間,尹某飛每月都會簽署工資單。薪資項目包括底薪、崗位津貼、加班費、績效考核、全勤、社保補貼、出勤天數、應付工資等。
2018年4月10日,尹某飛向原京商酒店提交了員工辭職申請:本人于2017年10月26日加入公司,現任職于財務部統計/成本崗位。因公司未能及時繳納社會保險,簽訂了合同。我提交了書面辭職申請。
尹某飛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尹某珍:1.2、支付周六加班工資6643元;3.法院駁回尹某飛的訴訟。
原京商酒店向尹某飛支付月工資時,工資單還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等分項。尹某飛簽字確認,在提出仲裁申請之前,他并未對工資數額提出任何異議。當時,尹某飛并未對勞動報酬提出任何異議,也沒有證據證明尹某飛曾向原京商酒店索要加班工資??梢?,尹某飛在提起訴訟前,就認可京商酒店應當支付并實際支付了月薪。這已經包括了尹某飛的全部勞動收入。
庭審中,尹某飛稱,他加入公司時同意每周工作六天,工資為3500元,轉正后工資為4000元??梢?,尹某飛加入酒店時,已與酒店約定每周工作6天。試用期工作6天對應月工資為3500元,轉正后為4000元。尹某飛的工資里已經包含了周六加班費。這個事實應該是眾所周知的,因此法院對于尹某飛索取周六加班費的主張當然不會支持。
勞動者在入職前必須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明確相關工資福利,并取得單位的書面承諾,避免日后提出無根據的索賠。
發生糾紛后,您一定要懂得咨詢律師或聘請律師代理您處理案件,避免在庭審過程中陳述一些不利的事實,可能給您帶來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