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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究竟是否屬于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這是很多用人單位倍感困惑的問題。
上海公司勞動法律顧問:為了獲得自由地調整工作地點的經營自主權,用人單位也是各想各的辦法,有的在勞動合同中不約定工作地點,有的把工作地點約定為全國,有的則約定為公司業務所及的全部區域,也有的雖然約定為一地,但同時約定公司有權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對工作地點進行調整,員工應無條件服從.
還有的用人單位先以臨時調動的名義口頭讓員工先到崗,三個月后再以既成事實為由強令員工接受工作地點的變更,方法五花八門,不再一一列舉。
但用了這些方法,用人單位就可以心安理得地自由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了嗎?顯然不能,因為接下來他們往往會遇到一個新的問題:員工不服從公司的調整工作地點的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上海公司法律師:這正是調整工作地點所面臨的真正風險。由于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本文將從實務角度對此問題進行分析,爭取給用人單位一個相對明確的結論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也使勞動者在遇到類似情況時能有一個明確的判斷和理性預期,合法合理地維護自身權利。
如果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地點的行為符合前述合理性和必要性要件,即變更工作地點是基于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等客觀原因,且變更后的工資待遇不低于變更前的水平,變更亦沒有過分增大勞動者的勞動成本和生活工作負擔,則勞動者應予服從用人單位的調整決定,拒不服從,構成曠工或其他嚴重違紀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上海公司法律顧問需要提醒用人單位的是,違紀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爭議高發領域,做此決定要慎之又慎。如前所述,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了相對明確的裁判原則,用人單位應嚴格按此評估單方調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由于在某些細節層面的評價仍依賴主觀,有時還需結合個案具體情況綜合分析,比如提供多少補助為合理,增加班車仍使上班在途時間增加是否屬于增加了生活負擔等等,因此,用人單位在制定相關方案時即應從嚴把握,在合理性層面做足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