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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
關于征收集體土地附著物,《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規定相關內容。只是規定了應當給予賠償。原因是地上附著物與集體土地一起被征用。涉案房屋占用的集體土地已經省政府批準被征收。該房屋也作為被征用土地的附屬物被征用。因此,征收集體土地及涉案房屋附著物的決定是省政府和縣政府征地批準。沒有法律權力決定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此次征收涉案房屋的決定,是對省政府批準征地的具體實施。它不是一個新的、獨立的征收決定,也不產生新的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影響。
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決
(2018)最高法院申請號1797
再審申請人李某某。
被申請人合肥市人民政府。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東六路100號。
法定代表人凌云,市人民政府市長。
再審申請人李家來向被申請人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案件。其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皖刑終79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張志剛法官、嚴偉法官、劉慧卓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李家來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因歷史原因,廬陽區人民政府未對造成實際社會問題的房屋給予定向安置補償,申請人遂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及法院認定申請人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廬陽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對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產生影響。這是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不是獲得房屋補償的必要條件。申請人房屋屬于房屋征收范圍是公認的事實。2、房屋征收部門依法認定房屋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定主體。他們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未經法定程序,未對涉案房屋進行補償,違反了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嚴重侵害了房屋征收行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3、房屋征收決策程序違法。一、二審法院未履行審查職責,違反審判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應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綜上,請求為:1、撤銷合肥爵第17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2、撤銷本案一、二審行政判決;3、確認賀房屋征收決第07號《房屋征收決定違法并被撤銷》的程序。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廬陽區人民政府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附著物、構筑物的決定是否對再審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號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個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并根據不同集體土地用途、面積大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征收。中央政府或國務院批準;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并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包括地上附著物補償。關于征收集體土地附著物,《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規定相關內容。只是規定了應當給予賠償。原因是地上附著物與集體土地一起被征用。申請人李家來涉案房屋占用的集體土地已經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房子也作為土地的附屬物被征用。因此,安徽省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涉案集體土地及房屋附著物。萬征地[2016]982《關于合肥市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批復》號規定,廬陽區人民政府無權決定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其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決定,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征地的具體實施。該行為并非新的獨立征收決定,對再審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產生新的影響。被申請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結果正確。一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無理駁回上訴人的上訴。本案被申請人作出17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因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被駁回。復議機關未對原行政行為進行實質性復審,不屬于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范圍。也就是說,本案不存在原行政行為機關與復議機關構成共同被告的問題。因此,申請人請求一審法院對原行政行為與復議決定的合法性一并進行審查。沒有法律和事實。申請人申請再審的其他理由不足以啟動本案再審,本院不支持其再審請求。申請人提及的涉案房屋補償問題屬于另一法律關系,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它可以通過法定渠道尋求其他救濟。
綜上,申請人李家來的再審申請不符合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號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李家來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首席法官張志剛
嚴偉法官
劉慧卓法官
2018年5月29日
法官助理郭秀猛
王寧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