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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養老起糾紛的例子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養老起糾紛的例子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超出訴訟時效!?
勞動仲裁時效
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超出訴訟時效的有2種情況:
一是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被迫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對員工造成損失的賠償。
勞動仲裁申請時效為1年,以上2種情況題主應該不可能超過時效吧,若超過就沒辦法了。
勞動監察查處時效
和諧勞動關系認為題主說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超過訴訟時效應該是去勞動監察行政部門投訴補繳社保,而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2年追朔時效。
勞動監察投訴舉報的2年追朔時效是單位的違法行為超過2年的不再予查處。
超過這時效也是沒有任何辦法的。
@和諧勞動關系 在此建議廣大勞動者,勞動合法權益受侵犯,應當及時到當地人社局投訴舉報,或通過勞動仲裁起訴追討,避免錯過追朔時效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超出訴訟時效,能討回公道?
社保費征繳模式為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征收部門征繳,申請或要求補繳發生在勞動行政管理和申報核定階段,根據最高法的觀點,社保費補繳不屬勞動爭議,為行政部門的職責,《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因此申請或要求補繳即在社保登記、申報核定階段社保行政部門的行為受兩年時效的限制。《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沒有時效性。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根本沒有為員工進行社保登記,超過2年的且已中斷的違法行為就可能存在時效的問題而無法通過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命令來完成補繳。當然用人單位主動辦理補繳是可以的。
那么用人單位不補繳而勞動行政部門和社保核定機構又以超過時效不受理,員工就沒有辦法了嗎?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員工可以憑勞動行政部門不能補繳的決定書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不能按時辦理退休、少領取的養老金等等損失。
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有時效限制,如果超過了時效,勞動者的訴情就不會得到法律支持1,但并不意味著勞動者無法維權。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搜集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補繳社保,要求補繳社保不受時效限制。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要為員工繳納社會,未繳納加倍罰款,作為勞動者能保留公司工資發放憑證對后續追討會比較有利,但勞動糾紛會先由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可能無法得到雙倍賠償,因為有些勞動者本身不愿意參保等原因,但一般可以在勞資雙方協調下得到相應補償,無法調解的可向法院上訴,但對勞動者來講費時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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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超過退休年齡還在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跟用工單位發生了勞動糾紛,是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呢?還是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呢?實際上自己已經過了法定退休年齡,那么自己和工作單位的這種勞動關系是屬于勞務性質的勞動關系,并不是屬于勞動關系。
因為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當你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以后,那么你的這個勞動合同關系跟企業單位是自動解除的,所以說就不能夠按照勞動合同關系的形式來認定,只能夠按照勞務形式來認定勞務形式,就相當于是這種臨時性的用工。所以說在法律層面來講,那么自己所得到的一些比較好的利益是比較少的,相比于勞動合同,那么自己可以被保護的利益相對是比較少。
但是即便發生勞動糾紛以后,如果確實是由企業方面違反了相關的規定,那么也是依法可以進行申訴處理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當然過了法定退休年齡,那么企業單位自動解除這個勞務合同,完全是沒有問題的,所以說這種情況下,我們如果能夠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那么可以要求企業單位來給予一定的補償,但是我們既然還要交社保,就需要把自己的社保關系從工作單位轉移出來,然后以靈活就業的形式繼續參保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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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超過退休年齡還在交養老保險的人,自己跟用工單位發生了勞動糾紛,是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呢,還是按照勞動關系處理?一般情況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那么自己的勞動合同關系就自動的和所在的工作單位解除,但是作為工作單位來講,他可以繼續返聘退休人員,這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不能夠按照勞動合同的形式來返聘,只能夠按照勞務合同的形式來返聘。
所以說你要依法維權的話,那么也只能夠以勞務關系來進行維權,當然它是得不到勞動合同法的完全保護的,因為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二者之間還是有一個很明顯的區別。所以我們依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了,當我們的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那么通過法律的途徑或者是相關的勞動訴訟的途徑都可以維護。
但是由于這樣的一個勞動糾紛導致自己失去工作單位,那么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及時的將自己的社保關系從原工作單位轉移出來,因為你只有將社保關系轉移出來之后,那么你才可以繼續繳費,可以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繼續參保交費,最終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后,那么就可以自行去辦理退休養老金的待遇,所以說不要耽誤自己社保的繳費。因為耽誤社保的交費,就意味著你的退休年齡可能還要往后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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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退休年齡,員工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按法律規定應自動解除,單位不必再承擔該員工的繳費義務,應按規定及時給予辦理法定退休手續無疑。
若原單位還需要繼續聘用時,經雙方協商后可簽訂勞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必須明確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勞動法律關系。
至于超過退休年齡后,還在繳納的社保費用,單位應立即終止停繳,且對于超過退休年齡所繳費用,應通過社保部門予以追回收帳。假若在勞動關系自動解除后,該員工因故與原單位發生相關爭議事項時,肯定應按勞務關系之權利與義務,進行協商并妥善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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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的確立,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六十周歲退休,女年滿五十周歲退休。用人單位即使聘用了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實質上也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亦即應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
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具備勞動關系要求的主體資格,不是勞動合同的適格主體,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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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工作滿10年沒有交養老保險被辭退,以后該怎么辦?如果說你所在的工作單位工作了10年,并且沒有給你購買社保,而單方面辭退你的話,這種情況你就可以通過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或者是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訴處理這個問題。
你可以享受到企業單位,來給你補交社保待遇的一個情形,并且作為企業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么是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的,而且由于沒有給你參保失業保險,那么失業金待遇的領取,也應該由企業單位來全權給你補償和承擔。
所以說只要自己持有勞動合同書,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委員會或者是勞動仲裁委員會來進行申訴,處理自己的一個訴求,要求企業單位補交這10年以來的社保待遇,并且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因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是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所以說這些都是你應當所得的,那么通過正規的一個法律途徑都是可以得到一個有效的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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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如果你在工作單位工作了十年,那么沒有交社保并且被辭退了,這種情況就要根據你的勞動合同來進行解決了。因為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所在的工作單位就要依法購買社保,這是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那么雖然你被辭退了,但是你曾經在這家單位工作過。所以說根據你曾經工作的一個年限,那么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要求相應的補償。那么你工作了十年,是可以獲得一個十個月的工資待遇的,而且來講,因為你所在的工作單位需要給你交那個失業保險,他沒有交納,所以說失業保險的這部分待遇應當來講,也應當由所在的工作單位來承擔。
當然所在公司明確拒絕承擔,這部分的經濟補償的話,那么你可以申請一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來出面并解決這個問題,都是會得到一個滿意的答復。所以說提供自己的有效合同,只要證明你曾經在這家單位工作過,那么就可以去申請一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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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企業干過人力資源工作,這里說點自己的想法,供參考。
首先,我有4大疑問:
1.你工作滿十年沒交養老保險,交了其他保險沒?(職工保險一般是五險一金;也有企業交3險:養老、醫療、工傷。)
2.你自己交了城鄉居民養老、和醫療保險沒?
3..你干的是什么工作或工種,方不方便維權?
4..工作10年了為什么被辭退?
其次:
1.如果企業沒給你交養老保險。那么證明什么都沒給你交,也沒和你簽正式合同,你是臨時工,干的工作很容易被別人替代,或者是你干的是特殊工種、吃年輕飯的薪資比較高,企業為了省成本沒給你報,但他給你的回報足以讓你養老或者補償你,10年了你也你心知肚明,你自己也肯定繳納了城鄉居民社保,所以這種情況你自己也有保障,劃不來維權,勞動爭議這種事普通老百姓耗不起,再說,你一打官司,以后找工作都會帶來一定影響的。你自己考慮。
特殊工種勞動法上明確要求: 可約定一定期限的合同,并且雙方約定一次性支付勞動報酬,工作完成后勞動關系不復存在,經約定社保用人單位也可以不承擔的。這時候,需要自己交,如果是自由職業者,可以到社保部門補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2.如果企業沒交,你自己不知曉,也沒交。這你就要走法律程序了,無論企業有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已經產生,10年依然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補償20個月工資和社保個人部分補償。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養老起糾紛的例子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養老起糾紛的例子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