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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股權轉讓糾紛被告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股權轉讓糾紛被告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規定,轉讓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才必須按照進行職工安置。如果只有一部分國有股權轉讓,并且國有股不喪失控股地位的,無論股權怎樣變更,都可以不安排職工安置。因為股權轉讓顧名思義,只是股權比例或股東身份發生了變化,公司依然存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的是公司,而不是股東。 實踐中,我們也遇到央企作為控股股東股權轉讓時,職工既要拿到身份轉換補償金同時又要繼續保留工作的各種要求,試圖阻止國有控股企業不要退出,認為一旦民營企業介入職工的利益沒有保障,幾次職代會也無法通過職工安置方案。其實,這是職工對于特別負責任的中央企業和律師事務所的誤解或者要挾,國有控股企業股權轉讓不是必須要安置員工,目標公司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履行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法生效后,目標公司不可能與職工沒有勞動合同。股東的變更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執行。 如果職代會對于合法的職工安置方案不予通過,可以選擇的其他解決辦法是:A:直接依法審批后進入產權交易中心進行股權轉讓;或B:由目標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先進行經濟性裁員,解除部分或者大部分職工的勞動合同后再啟動股權轉讓程序;或C、目標公司依法進入清算程序,安置職工后進行重組或股權轉讓。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股權轉讓糾紛被告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股權轉讓糾紛被告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