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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遭遇拆遷時,公司必須停業或關閉一段時間,員工無法正常工作。這個時候就必須給公司員工提供一定的補償。那么被公司拆遷的員工有補償嗎?被公司拆遷的員工補償依據是什么?被公司拆遷的員工搬遷至其他單位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季尚全律師解釋道。
公司拆遷員工有補償嗎?
勞動者不愿意異地工作的,公司應當以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為由,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您在公司的實際服務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半年以內補償半個月工資,每半年但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公司拆遷員工的補償依據是什么?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追加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發生變更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非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維持或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季尚全律師補充道:
公司搬遷拆遷可以索賠嗎?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被原用人單位調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法》或者新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要求按照原工作年限計算的將用人單位合并計算在新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勞動者非因自身原因被原用人單位調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的;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托、任命等方式向勞動者轉移工作的;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造成勞動者工作崗位轉移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所屬企業依次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強行進行高風險勞動,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費用。提前通知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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