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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王某是貴州省遵義市XX縣XX村人,經營一家竹鼠養(yǎng)殖場。2015年5月,為了擴大養(yǎng)殖規(guī)模,王某與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新租土地10畝。從那時起,他就一直合法經營。
2020年6月,縣政府發(fā)布公告稱,為發(fā)展旅游業(yè)、開展農業(yè)示范園項目建設,需要征用土地,王某的養(yǎng)殖場屬于征用范圍。但王先生始終沒有收到相關征地文件,也沒有相關部門前來協(xié)商補償事宜。
2021年10月,王某突然收到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的《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稱該養(yǎng)殖場屬于違章建筑,要求自行拆除。王無視了。不久,縣政府強行拆除了養(yǎng)殖場。王某隨后將縣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強拆違法。
縣政府辯稱,縣政府并未征用該農場,而是農場未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該農場屬于違章建筑,因此被拆除。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縣政府是否具備作為本案被告的資格;第二,縣政府強制拆除養(yǎng)殖場是否違法。
針對焦點一,法院認為,王某于2021年10月收到通知,要求自行拆除該農場,而根據政府公告,該農場也屬于征收范圍。因此,縣政府是本次拆遷的決策機構。具有被告資格。
關于焦點之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批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退還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農用地的,應當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具體來說,本案中,縣政府雖然送達了拆遷通知書,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農場非法占用土地或違反土地利用規(guī)劃,且王某也從未受到過任何行政處罰,說明其一直在經營。合法地。
同時,王某還沒有收到任何與征收和補償有關的文件。在此背景下,縣政府未履行法定拆遷程序,強行拆除養(yǎng)殖場,毫無法律依據,明顯違法。
三、法院判決
確認縣政府強行拆除養(yǎng)殖場的行政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