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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劃定施行時效,首要在于催促債權人實時行使權力,保護法律生活秩序的安謐,便于法院實時控制被執行人的行跡及財富線索,保證施行步伐的順利開展,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在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超過時效時,法院應如何處理?上海民事律師為您講解相關情況,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有兩種常見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執行申請已過執行時效,應駁回。第二種觀點認為,執行時效與訴訟時效一樣,即便超過訴訟時效起訴法院也應該受理。
筆者贊許第二種觀念,原因如下:
起首、超越施行時效其實不損失實體權力。我國現行請求執行時效,法律性質上跟訴訟時效是同等的,只是訴訟時效是對未決債務而言,請求執行時效是對已決債權而言。它們的法律后果都不是喪失實體權利,而只是喪失請求權,債務人獲得不履行的抗辯權。即屆滿后權利本身不消滅,只是權利效力減損。
其次,施行時效不是人民法院依權柄自動檢查事項。同訴訟時效同樣,請求施行時效并非備案檢查要件,對跨越施行時效時期的施行請求,應該先予受理。超越執行時效并不當然免除償還債務,如被執行人未就執行時效提出異議,可視為其默認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被執行人就執行時效提出異議,法院應審查是否存在執行時效終止、中斷等事由,再決定是否裁定不予執行。
再次、抵銷權的行使不受施行時效的限定。在施行過程當中,如兩邊互負到期債權,該債權的標的物品種、質量溝通的情況下,即便超越施行時效,但其實不妨礙抵銷權的成立,抵銷通知為單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只要到達對方,無須同意即可發生抵銷的法律后果,作為形成權的抵銷權的行使,不受執行時效的限制。
最初、受理跨越施行時效案件具有法律根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說明》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一款劃定:“請求執行人跨越請求施行時效時期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由此可見,對超過執行時效期間的執行申請,應當先予受理。
綜上,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提醒您在法院作出見效裁判后,債權人務必實時請求逼迫施行,避免因請求施行時效到期影響權力完成。同時,超過執行時效期間的,被執行人并不當然免除償還債務,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審查執行時效,仍應當先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