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吳某、吳某、王某均為某中學學生。2019年2月9日凌晨3點左右,吳某、吳某、王某與外地人龔某在縣城。廣場附近的人將李某帶到廣場樹林里毆打。毆打過程中,龔某搶走了李某掉落在地上的一部黑色0PPOA73手機。隨后,吳某等人對受害人李某進行毆打。經估價,被盜手機價值879元。案發后,該手機被拾起并返還給受害人。
2019年2月15日,宜川縣公安局民警在吳家中將吳某、吳某、王某抓獲。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吳某、吳某、王某的家屬賠償李某4萬元。他們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諒解,請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吳某、王某、吳某從輕處罰。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院認為,吳某、吳某、王某的行為均構成搶劫罪,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欺負同學的學生一般不會被視為刑事案件。他們更有可能作為治安案件被拘留或罰款。如果是未成年人,一般只是批評教育。但如果你在欺負同學的同時,拿走了對方的財物,那么犯罪性質就可能徹底轉變為搶劫。
在我國,構成搶劫罪,要求犯罪人實施暴力、威脅等方式壓制對方的反抗,進而獲取財物。這里對財物沒有數額要求,只要一般認為具有經濟價值即可,而構成搶劫罪,只要求犯罪人年滿14周歲即可。現實中,未成年人,尤其是中學生,心智還不成熟,對自己的行為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沒有清醒的認識。鑒于在我國學校中,學生欺負同學的現象并不鮮見,而且欺凌行為的案例也不少,可以認定為暴力或威脅行為。有時,學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搶劫犯罪,并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吳某、吳某、王某與龔某一起毆打李某,可能只是出于欺凌目的。雖然李某的手機掉落后被龔收走,但吳、吳、王、龔已經被視為普通演員。吳某、吳某、王某應對龔某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總體而言,吳、吳、王構成了對李的壓制。某人的抗拒、強行搶奪財物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鑒于吳某、吳某、王某均為該校學生,且已得到李某的理解,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合法、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他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搶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多次搶劫或者數額巨大的;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冒充軍人、警察人員實施搶劫的;
持槍搶劫;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校園欺凌一般比較隱秘,如果不涉及刑事犯罪或者情節不是特別惡劣,公安機關基本不會介入。更多時候,家長和學校直接協商解決問題,結果可能是一事無成。這不僅不利于解決校園欺凌問題,甚至會讓問題變得更加嚴重。不僅會給被欺凌者造成難以彌補的心理創傷,有時還會將實施欺凌行為的未成年人帶入犯罪的深淵。
搶劫作為一種非常惡劣的犯罪行為,其后果會非常嚴重,而且由于沒有具體數額的要求,學生在實施欺凌行為時的一個不經意的舉動就可能讓他或她陷入不歸路。無論是解決校園欺凌問題,還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都建議家長在日常生活中嚴格約束未成年人的行為,以免最終發生時后悔莫及。
中國裁判文書網-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法院豫0329刑XXX號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