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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1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將被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二、案件分析案情基本情況: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告人趙某、周某洽談,借給客戶一臺辦理手機卡的機器,并利用客戶的身份信息辦理多項手機卡。更多卡片。SIM卡。被告人李某某向趙某、周某提供了空白手機卡。申請成功后,李某某收走了多余的手機卡,并向被告人趙某支付了每張手機卡25元的福利費。趙某將其轉讓給被告人周某。被告人趙某、周某共同商量,無論申請多少張手機卡,利益均分。截至案發,被告人趙某、周某共申請手機卡1000余張。被告人李某將從趙某、周某處獲得的手機卡用于“貓池”被使用或出售給他人。獲利11萬元后,被告人趙某獲得利益費元。趙某將福利金元分配給被告人周某。判決結果:一審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款1萬元;被告人趙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綜合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表示: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頻發,成為公眾的“痛點”。一些公民在進行網絡活動時缺乏個人信息保護意識,未經篩選就在網上填寫個人信息,導致個人信息泄露。法官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需進一步增強自我防范意識,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辦理電信業務時,應仔細閱讀電信部門下發的業務清單。不要點擊不明鏈接,不要安裝不熟悉的軟件,不要隨意在軟件和平臺上填寫個人信息。請勿丟棄反映您個人信息的物品,如機票、船票、快遞包裹等,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此案不僅給公民個人敲響了警鐘,也提醒有關部門加強業務流程管理,防止公民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