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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農村房產證動遷如何補償
農村房屋征收、拆除時,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補償標準按當地標準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征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期生計得到保障。
第1部分
征收土地時,必須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和土地社會保障費。——被征地農民必須得到安置。
第2部分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并公布地區(qū)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地區(qū)綜合地價時,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有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進行調整或調整。至少每三年重新公布一次。
第三部分
征收農用地、地上附著物、青苗等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對其中農村村民的房屋,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和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的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住房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房或貨幣補償,對因征收產生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生存權和合法住房財產權。
第四部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為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提供養(yǎng)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房屋拆遷手續(xù)
第1部分
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單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2部分
發(fā)布拆遷公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fā)布拆遷公告,向社會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以及拆遷許可證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部分
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實施拆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屋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方式、過渡期等。
1、雙方未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決定。在裁定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不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也可以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為強制拆除。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進行證據公證。
2、雙方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在協議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先行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