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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的最低刑期
刑事處罰中,必須服刑但刑期最短的處罰措施是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期限最短為一個月,最長為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刑事拘留期限】刑事拘留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刑事拘留的執行】被判處刑事拘留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每月可以回家一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酌情給予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留期限的計算和抵銷】拘留期限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日計算為刑期一日。
2.刑事處罰有哪些類型?
(一)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刑罰: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要處罰有五種:
1.控制。刑期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三年。
2、刑事拘留。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刑期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二十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時未滿18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二)附加處罰分為三種:
1.還好;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4.和驅逐出境。
3.關于刑事減刑的規定
減刑分為一般減刑和正當減刑;兩者適用的關鍵條件不同,減刑期間的范圍也不同。
“能夠”減刑的必備條件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獄規,接受教育改造,確實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現。只要罪犯有“悔罪”或“有立功表現”,就可以減刑,并且不要求兩者同時到場。“真心悔罪”既要求“嚴格遵守獄規”,又要“接受教育改造”,而“立功”則側重于罪犯客觀上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
“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現”。本法的具體實施方式以列舉的方式進行了規定。它仍然著眼于犯罪分子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的客觀行為,并不一定要求犯罪分子必須同時具有“真實的悔罪表現”。
關于減刑的期限,無期徒刑罪犯的實際減刑期限不得低于十年,有期徒刑罪犯、刑事罪犯、管制釋放罪犯的實際減刑期限不得低于有期徒刑的二分之一。原判死刑的,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四年。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的對象限于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四種主要刑罰,而死刑緩期執行的減刑第《刑法》條已規定50,其實質條件不同。緩刑犯的減刑,由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法》的減刑,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這些特殊減刑與本法規定的減刑在適用對象和實體條件上均有所不同,切勿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