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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公證是公證處最基本的也是很重要的一項公證業務,多年來,各地一直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文書格式為當事人出具繼承權公證書,對社會穩定家庭和睦發揮了應有貢獻。隨著物權法的頒布實施,必將對傳統意義上的繼承權公證產生重大影響,下面筆者就遺產繼承公證相關問題與同仁探討,以促進公證業務的健康發展。
隨著物權法的生效實施,尤其是物權法第29條的規定,即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取得遺產的所有權,遺產繼承公證的證明對象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從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遺產公證的全過程來看,公證處不僅要對當事人陳述、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判斷,同時還要審查判斷其繼承行為的真實合法性,最終證明的應是繼承遺產的所有權份額。
房產繼承從房屋所有權人死亡之日起即可辦理,原則上沒有時間限制,這樣繼承所得的房屋自繼承之日起所有權轉移。因繼承取得物權,繼承人獲得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辦理程序:先到房屋所在地的縣級房管局辦理房產證的名稱變更的登記,然后再到房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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