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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其主張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例如,員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需要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請求,法律不予支持。舉證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舉證責任的承擔者,即由誰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二是舉證責任的承擔者。第二,如果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后果由誰承擔。
2.誰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上也遵循普通民事訴訟規則,即誰提出主張就必須提供證據。然而,每條原則都有例外。由于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這意味著一旦發生糾紛,很多證據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勞動者往往很難獲取。這些證據材料。基于這一點,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存在一些差異。例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在用人單位掌握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4條:“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開除、辭退、終止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引起的勞動爭議。職工工作年限的計算等,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3、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具體如何分配?
1)勞動關系問題
如果勞動者聲稱存在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否認存在勞動關系,則由勞動者自行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用人單位否認存在勞動關系,但勞動者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勞動者工資支付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考勤記錄等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2)進出時間問題
用人單位申報的入職或者離職時間與勞動者申報的時間不一致的,應當提供其管理勞動者的入職登記表、離職交接表、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入職和離職時間。
3)無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問題
勞動者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主張雙倍工資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已簽訂、續簽、續簽勞動合同的證據,或者因勞動者的原因未能簽訂、續簽勞動合同的證據。
4)拖欠工資問題
勞動者主張未足額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勞動者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具體數額,用人單位也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已被足額支付。付全款。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兩年內支付工資及其他報酬的證據。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工資和其他報酬的,應當證明理由和依據;用人單位延遲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其他報酬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延遲支付的原因。
5)加班費問題
員工若主張加班工資,原則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事實。特殊情況下,如果員工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持有的考勤和工資表可以證明加班事實,用人單位必須提交考勤記錄。工資單。
6)提成、年終獎、補貼、津貼等待遇問題
員工主張支付傭金、年終獎金、補貼、津貼、婚假、喪假、病假、非因工死亡等福利的,原則上員工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該等利益的存在、計算方法及具體金額或相關事實。例外的是,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發放的職工手冊或者簽訂的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或者約定的,由用人單位證明未發放的原因。
7)經濟補償、代通知金和賠償問題
員工要求經濟補償、代通知金、補償金的,員工主動辭職或者合同期滿終止的,員工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辭職原因和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作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決定的,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決定的合法性。
8)工傷福利
職工領取工傷待遇的,應當提供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工傷住院起止時間和費用等證據。同意轉院治療、交通費、食宿費、康復器材費用的證明;雇主否認這種情況。對于工傷,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工傷證明。
來源:微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