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很多人喜歡直播
分享你的日常生活
但在直播間里
播放別人的戲曲音像作品
侵權?
案例概述
原告苗投資發行了某部歌劇并錄制了音像作品,受到眾多歌劇愛好者的喜愛。被告人張某在某平臺直播時播放了戲曲錄音。數百人觀看了直播,因此獲得了一些粉絲和粉絲的小禮物。
不久之后
張某被苗某告上法庭
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
并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
張某一頭霧水
張
我在直播中播放戲曲錄音,目的是欣賞和傳播傳統戲曲文化。這并不構成侵權。而且,該劇錄音中并沒有標注“本劇受版權保護,如有侵權,立即刪除”的字樣。我怎樣才能做到呢?被告?
法院經審查認為
苗某通過投資、授權,取得了涉案音像作品的著作權和侵權抗辯權,并通過制作音像制品獲得了音像制作者的專有權。張某未經苗某同意并支付報酬,擅自在網絡平臺播放苗某的錄音錄像,侵犯苗某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官向張某清楚地解釋了法律
張立即表示他已經意識到
自己的行為構成侵權
并與苗積極協商賠償事宜
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
達成并落實調解共識。
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條規定,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書面作品、口頭作品、歌劇作品、音像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人格權和財產權,其中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和其他權利。錄音錄像作品制作者有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并收取報酬。未經錄音錄像作者許可,復制、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給所有直播迷的提醒
互聯網并不違法
提高法律意識
注重保護作品知識產權
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結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