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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基本原則,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一切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應當遵循的規范。刑法規定了三個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和責罰相當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
第三條【罪法定刑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犯罪行為屬于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屬于犯罪行為的,不定罪處罰。
一、基本內容
2、主要表現
二、刑法適用平等原則
第四條【刑法適用平等原則】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一、基本內容
平等保護合法權益;平等地認定犯罪;同等地確定處罰;并平等執行處罰。
2、主要表現
所有人,不論其社會地位、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財產狀況,在定罪、量刑、執行標準等方面,都按照刑法的規定受到平等對待,不得有歧視。或允許給予優惠待遇。
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五條【刑事責任和刑罰的適當】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一)基本內容
1.刑罰的輕重與客觀犯罪行為及其危害后果相一致,即根據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實際危害程度確定刑罰的輕重。
2、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再犯的危險相一致。
(二)主要表現
一、刑法通則規定了量刑原則:“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在確定刑罰時,應盡可能與具體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刑罰與罪名相適應。
2、刑法總則還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假釋、緩刑;對未成年人、聾啞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自首人和有立功表現的人,應當從寬處理;緩刑犯的處罰明顯比未遂犯從輕。對過失犯罪的處罰明顯較故意犯罪等從寬,體現了處罰與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一致。
3.刑法根據每種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處罰。情節嚴重的,處罰較重;情節較輕的,處罰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