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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繼承權和財產繼承是指婚姻關系中一方死亡后,一方的繼承權和財產如何繼承的問題。我國自2003年頒布第《婚姻法》號文件第三十四條以來,對婚后繼承問題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死亡,遺產依照法律規定繼承。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后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繼承順序如下:第一優先是配偶,第二優先是子女,第三優先是父母,第四優先是兄弟姐妹。在此基礎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非夫妻財產不屬于婚后繼承的范圍。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夫妻共同財產協議,則婚姻關系中雙方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死亡后,其個人財產仍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而不是按照婚后繼承的方式繼承。
其次,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要認真履行財產公證手續。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單方取得的財產,也不包括對方繼承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的財產,婚后應進行公證,避免繼承過程中出現糾紛。
同時,應關注可能出現的財產減值問題。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可能會受到損害。例如,由于財產評估價值下降或股市下跌,共同財產的價值可能會減少。在此情況下,繼承人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公證評估價按照繼承順序繼承相應份額。
最后,如果夫妻雙方簽訂了共同財產協議,其內容應當經過充分考慮和協商。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應當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范圍、比例、繼承順序。同時,還要考慮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和利益,以便婚后繼承能夠清晰明確地進行。
綜上所述,婚后財產繼承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的財富,繼承順序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夫妻雙方應認真履行財產公證手續,合理簽訂共同財產協議,避免繼承糾紛。同時,繼承人也應合理處理現有的財產減值問題,確保遺產順利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