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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中的勞動仲裁條款,是指跨境或國際合作雙方簽訂的相關勞動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時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的條款。在涉外勞動合同中,仲裁條款的安排是一種常用的方式,因為它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相當大的優勢。
一方面,對于勞動力相對廉價的國家或地區,仲裁條款可以約束外資當事人,保護國內工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于外資當事人來說,采用仲裁可以避免身處外國司法管轄區的不確定性。
在一些涉外項目中,由于國家、文化、法律制度的不同,仲裁機構的選擇可能會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在涉外合同中,仲裁條款的制定需要慎重考慮,并應得到談判雙方的重視。
首先,雙方應明確約定選擇哪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選擇仲裁機構時,必須考慮其國際公信力、專業性、公正性、效率等因素。同時,還應明確該機構的仲裁規則。
其次,需要商定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組成通常由仲裁機構指定,但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雙方還需就如何提交仲裁申請、審理程序、仲裁結果的執行等具體細節達成一致。
最后,雙方應考慮如何保證仲裁結果的有效性。一方面,仲裁結果應受到法律保護和承認。因此,仲裁結果如何執行、如何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結果等問題需要考慮。另一方面,雙方應盡力避免仲裁程序無效、停滯,避免因程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
總之,涉外合同勞動仲裁條款的設計需要雙方共同努力,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以達到公平、公正、高效解決糾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