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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691510個行政村,村干部每天都在來來往往。為保證村民自治,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村干部或村委會在離任前必須明確交待工作中的六個問題。
(一)村財政收支;
(二)村債權、債務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社會捐贈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
(四)村生產經營建設項目承包管理和公益性建設項目招標情況;
(五)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村集體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轉讓,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要求審核的其他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修訂)》第三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成員離任后應當接受任期和財務責任審計,并接受村委會成員的任期和財務責任審計。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核結果應當予以公布。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次村委會選舉前公布。
總之,作為一名村干部,接任時要清楚,離任時也應清楚。為人民群眾帶來了哪些實實在在的好處?當地有哪些優惠政策?村民的“本錢”流失了嗎?這些解釋不僅得到了主管部門的審視,也得到了知情人士的審視:作為干部,你能做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