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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超過履行期限且一方表明不履行義務、或經多次催告仍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單方終止銷售合同,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的。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身行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義務的;
3、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重大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4、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民法典》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身行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義務的;
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重大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必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合同原因之日起計算。如果一年內未行使解除權,則解除權消滅,即合同必須履行。協議。
提醒您,如對方違約單方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主張賠償,并由一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守約方還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4條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一致,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等于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簽訂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被執行;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的金額。因違約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或應該預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