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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之間以饑餓等方式實施身體或精神侵害,或者經常進行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家庭暴力。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實際危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網友咨詢:
如果我有過錯,我是否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江蘇君奧律師事務所王欣怡律師回答:
被申請人承認存在家庭暴力,但辯稱申請人有過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決定。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格權行為禁令的一種運用方式,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實現人格權請求的具體方式。即法院旨在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保障婚姻。案件正常審理過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的實質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的形式作出的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文件。被申請人承認存在家庭暴力,但辯稱申請人有過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決定。即使一方確實有過錯,另一方也可以主張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借口。家庭暴力是非法的,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江蘇君奧律師事務所王欣怡律師分析: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
有明確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有具體要求;
有事實和理由,即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實際危險的情況用于證明發生家庭暴力或者確實存在家庭暴力風險的錄音、錄像等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實際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脅迫、恐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眾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援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