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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明確規定離婚期間惡意轉移財產,轉移財產的一方可能會被要求少分財產或不分財產。如果離婚時發現對方轉移財產,一定要保留相關證據,這會讓你在訴訟中掌握主動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2條,如果配偶一方隱藏、轉讓、出售、毀壞或揮霍配偶的共同財產,或者偽造配偶的共同債務,試圖侵占另一方的財產,當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雙方可以少分割或者不分割。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雙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證號、住址、結婚時間、子女時間及人數、離婚原因等;
2、雙方均明確表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3、離婚后,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或無法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那么子女與哪一方生活,贍養費如何、多少,對方探望子女的時間和方式等.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債務的分割方式;
5、違約責任等。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考慮財產的具體情況,并本著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斷。
財產轉移可由法院追回。
發小魯提醒您,根據民法第《民事訴訟法》號第一百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經另一方申請,另一方同意。保護其財產,命令他們進行某些行為,或禁止他們進行某些行為;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如果決定采取保護措施,必須立即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