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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登記離婚后想后悔,如果尚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可以在30天冷靜期內申請撤銷;如果你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你不能后悔,但如果雙方都愿意再婚,你可以申請再婚。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婚登記,恢復婚姻關系。
2、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離婚男女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婚登記。再婚登記適用本條例婚姻登記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1、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全部房款已全部繳納的,為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為配偶一方的財產。配偶一方擁有的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由于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清全部房屋并取得了房產證,因此該房屋無疑屬于婚前財產。
2、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于該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后一次性出資,領取房產證后離婚。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雙方事先沒有明確約定產權屬于其中一方,無論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上哪一方是購房者或房屋所有人。不論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上是否注明共有人,也不論夫妻雙方對房屋的出資份額如何,該房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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