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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指涉嫌違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國家為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進行案件偵查、審判并實施刑事制裁(如罰金、罰金等)。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那么,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呢?刑事案件每個階段的處理期限是多少?刑事案件該如何辯護?浙江太行律師事務所徐明亮律師分析。
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一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調查:
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被拘留者必須在拘留后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等服務。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并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關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捕后,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已經審結的案件,必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并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人民檢察院。同一級別的審查和決定。
2、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見。
在公訴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進行溝通。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明,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
3、判斷:
人民法院審查公訴案件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并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立案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第一審應當公開進行。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并可以與在押的被告人會見、溝通。庭審中,辯護律師為被告人進行了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判處有罪;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徐明亮律師補充:
刑事案件每個階段的處理期限是多少?
(一)強制措施期限
1、傳票、傳票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不得超過37日;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四、監視居住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偵查、拘留期限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3、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二年月;
5、如發現其他重大犯罪行為,期限將重新計算。
(三)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3、變更管轄的,自變更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調查,限兩次,每次一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提出上訴,必須在7日內提出;
六、不起訴人對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不起訴決定,應當在七日內提出上訴。
(四)試用期
1.普通程序第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自變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將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內審結。
三、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裁決。
來源:發牛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