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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概念,是指債權人會議就職權范圍內的破產事項以表決形式作出的書面決定文件。2、法律規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無擔保債權總額的一半以上索賠。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作出新的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具有約束力。第六十五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十項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決。人民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宣布前兩款規定,也可以另行通知債權人。第六十六條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債權額占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第五條第二款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公告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除現場投票外,管理人可以提前告知債權人有關決議事項,并采用信函、網絡投票等非現場方式對債權人會議決議進行表決。采用非現場投票方式的,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后三日內將投票結果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告知參與投票的債權人。第十二條債權人會議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權人會議的召開違反法定程序的;債權人會議的表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債權人會議決議內容違法的;債權人會議決議超出債權人會議職權范圍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銷全部或者部分決議,并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債權人申請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債權人會議采用通訊、網絡投票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的,債權人申請撤銷的期限自債權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計算。重整第一債聯與第二債聯的區別三、立法目的債權人會議決議是債權人群體共同表達意思的結果。無論債權人是否出席會議、是否有表決權、回避表決、表決時保留意見、支持或反對決議,均受債權人會議決議的約束。為保證破產程序順利進行,第《破產法》號第65條賦予了人民法院對相關事項作出裁決的權力。破產程序的基本目標是公平保護全體債權人的整體利益。因此,當債權人會議決議違背該目的時,法院應當禁止該決議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