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規定,購房者購買商品房時,開發商延遲一定期限交付房屋或者房屋存在影響居住的質量問題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商退還房款。不過,對于使用貸款支付的購房者來說,除了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外,還要與貸款銀行簽訂貸款合同。銷售合同終止后,與銀行的貸款合同該如何處理?
在按揭貸款購房過程中,主要有三個主體:購房者、開發商、銀行。購房者向開發商支付首付款后,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約定剩余款項由銀行支付給開發商。此時,購房者其實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也完成了對開發商的付款義務。只需要向銀行償還利息即可。在這個過程中,購房者獲得房屋,開發商獲得房款,銀行獲得貸款利息,并以出售的房屋作為抵押獲得本息。
如果開發商違約,解除銷售合同,開發商無法償還房款或不能及時償還,購房者不僅會損失房屋和財產,還要承擔一大筆費用。欠銀行的債務。這時候購房者可以要求釋放嗎?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
《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因商品房銷售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終止,導致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終止商品房擔保的應支持貸款合同。由此可見,一旦商品房銷售合同終止,購房者無法實現購房目的時,可以請求解除抵押貸款合同。
買賣合同和貸款合同均終止后,《民法典》規定,合同終止后,房屋應“恢復原狀”。購房者需要將房屋歸還給開發商,開發商將購房款返還給購房者,購房者返還貸款本金。返還銀行,但正如前言中提到的,如果開發商無力償還房款,購房者此時將無法返還銀行貸款。購房者作為無辜者,將向銀行承擔巨額債務,這對原業主來說是一個問題。處于弱勢的購房者顯然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銷售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終止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隨之失效。終止后,賣方應將收到的購房貸款本金和購房款的本息分別退還給擔保權人和買方。
根據上述規定,開發商需將購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和貸款本息退還給購房者,并承擔購房者剩余的貸款償還義務。購房者無需向銀行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