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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警察發生糾紛現場處置程序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警察發生糾紛現場處置程序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首先窗口把報案者的材料認真疏理,若是民事,經濟間的糾紛,或履行合同的能與不能(詐騙的除外),窗口??予立案,并告之其解決的方法,即可以起訴的方法來達到目的,如是刑案,可用偵察手段辦理,然后提交檢察院。
若是治安方面的,尋找固定證據,然后以治安管理法予以處理,或拘留,或罰款,或兩者并用。
報警一般都是打110電話,110報警中心接到電話后,首先會詢問具體地址,案情經過,然后立即通知附近派出所出警,二位以上警員抵達事發地后,用隨身攜帶的微形攝像機記錄出警經過,如當時能解決的問題,一般當場處理,不通處理了事情,會將當事人帶到公安機關后,再作出處理決定,然后通報接警中心備案。
答:派出所報案后他們的處理流程是:
1.立案,寫明報案人,時間,地點,事件發生的經過和結果等等,2.調查,包括調查雙方當事人,制作詢問筆錄,3.調解,對于一般的民事糾紛或者一般輕微的治安案件,派出所可以進行調解處理,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就能結案,調解不成可以讓雙方當事人走司法程序到法院解決。
派出所報案后他們首先來到現場,了解詳細,觀察周圍情況,詢問現場當事人的情況下,向事發地向現場人員作筆錄取證,最近聽取雙虧是否愿意合解處理,如果雙方同意現場處理并無異議,就會公平正義地解決,如果雙方解無致,此案現場筆錄交由法院作為一個有力證據。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的處理流程如下: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對于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查。
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擴展資料:
1、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警察發生糾紛現場處置程序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警察發生糾紛現場處置程序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