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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借款糾紛法官如何審理的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借款糾紛法官如何審理的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司法所解決糾份法定程序
(1)根據基層調委會協助調解處的請求,經當事人口頭或書面申請。
(2)召集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調解。
(3)調解成功,制作調解書。
(4)如有一方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未執行調解書,告之一方可起訴到人民法院。
司法所工作流程(調解程序)
一、糾紛受理(三種方式)
1、依申請受理。依據糾紛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申請進行受理;
2、主動受理。人民調解委員會得知矛盾發生后,可以主動介入調解,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
3、移交或委托受理。也就是一些糾紛經法院、公安或其他部門受理后,認為由調委會調解更為合適時,移交給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三種方式,不管是那種方式,都必須是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才可受理。
問的太籠統,不好具體回答了。這么說吧,民事訴訟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舉證不能,法庭就不會支持其訴訟請求,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當然原告舉證,被告可能也會舉證反駁,雙方證據交鋒,法庭是否采信,以及法庭對證據可信度的判斷,也有個大致規則 ,比如會有個舉證期限,過了期限再舉證的不予采信;比如法庭會對證據做調查,通常來講司法鑒定機構、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出具的證據可信度高,經證人出庭質證的證據可信度高,經公證的文書可信度高,多個證據指向某一事實比孤證不立可信度高,大概就這規則。
然后法庭會根據雙方證據,就像放到天平上一樣稱一稱,有個名詞叫“高度蓋然性”,太專業不好解釋,搬運個法條算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也就是說看天平明顯倒向哪一方,就支持哪一方。
民事糾紛不能一概而論。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糾紛,婚姻糾紛,土地糾紛,房地產權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物權糾紛,銷費糾紛。真正的民事糾紛,是,因為生活鎖事引發的民事糾紛。前述各類糾紛均有專門的法律解譯和保護,后述的民事糾紛,才適用民事法律關系解譯和保護。要打官司,首先要確認糾紛屬那一類型的糾紛,然后確定選用該糾紛適用的法律。別將糾紛統稱民事糾紛。至于事實部份,要求人民法院實地調查,你的官司就可以百分之一百勝訴。
民事糾紛,實際一般都歸于經濟糾紛。作為原告,首先將起訴狀交于法院立案庭。起訴狀除寫明主要起訴原因外,要填寫自己和被告的家庭住址和聯系方式。按規定交上訴訟費,并先替被告交上。這訴訟費將來由敗訴方承擔。然后立案庭立案,轉交法院民事庭。
民事庭抽調人員組成專案法庭,一般由庭長、書記員共2一3人組成。法庭會及時通知被告應訴,并通知原被告X月x日開庭。
第一次開庭。第1項,原告宣讀起訴狀,第2項,被告應訴答辨。然后庭長詢問雙方是否申請調解?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調解,就不能調解。然后庭長?布進入審查結段。
進入審查結段后,庭長可隨時約談雙方當事人,收集證據。尤其原告,為準備最后有可能的強制執行,可以申請對被告的個人財產進行保全。法庭會跟據原告提供的線索,對被告的動產及存款進行查封。
這段時間法定3個月,可提前。這段時間,法庭通過調查取證,然后通知當事人第二次開庭。當庭宣讀判決書。
雙方對判決書有不服者,15日內可上訴中院。按不服的錢數交上訴費后,中院二審的3個月開始。
如不上訴,一審判決書15日生效,生效10日內,原告可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轉到執行局,交過執行費,執行局6個月執行期。執行6個月到期后,或查不到財產,你又提供不了訊息,或申請撤銷執行,想再詼復,需在2年之內。
咱們這里,好多人沒存款,是執行難的原因之一。所以最好不要造成打官司的境地。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借款糾紛法官如何審理的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借款糾紛法官如何審理的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